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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交部领事认证
 

一、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或法律授权机构通过确认公文书上最终签署人身份及其签字和印章属实来证明文书可靠性的活动。
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公文书] 指除以个人身份、能力签署的文书外的官方文书,包括涉外公证文书、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等。
[可靠性] 按国际惯例,外交、领事机关办理领事认证通常只确认公证机关公证员或有关机关签署人的签字和印章属实,证明公文书可靠,但对文书内容不负责任。文书内容是否真实,由出文机构负责,是否符合文书使用国法律,则由接受机关负责审查。
二、法律依据
(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6款、第13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3条
(三)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
三、办理领事认证的途径和方法
根据国际惯例,一国文书送往另一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一般均须办理领事认证。
(一)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区)公文书(包括公证书及商业单据等)送往外国使用
1、中国内地出具的公文书送往外国使用,根据公文书出证地不同分两种情况: 
(1)下列公文书应在省、市、自治区外办和外国驻华(总)领馆认证:
公文书出证地在外国驻华领馆领区认证管辖内,请直接向经外交部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该省、市、自治区外办申办认证后,办理该领馆认证。
(2)除上述第1条之外的公文书,根据文书性质不同,应通过代办单位或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认证后,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向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或根据外国驻华使馆要求,在办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自行向使馆申办认证,具体办法如下:
a.因私涉外公证书
目前,外交部领事司因办公条件所限,暂无能力直接受理因私涉外公证书的认证,请通过代办机构申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有关代办机构联系方式附后)。
b.个人因公出国公证书
c.单位涉外公证书、商业单据及证明文书
可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认证或通过代办机构申办。
d.在华外国公民的公文书,可凭本国驻华使馆照会或凭本人护照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或通过代办单位办理。
2.香港特区出具的公文书送往外国使用
(1)香港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及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
(2)香港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外交部驻港公署办理认证后,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3.澳门特区出具公文书送往外国使用
(1)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
(2)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澳门行政法务司确认或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的该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机构的,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
(二)外国文书送往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1.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3.《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如香港、澳门特区要求认证的,可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办认证。
4.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视需要可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收费标准,请向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咨询。
四、内地出具公文书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1)送往香港特区使用的公证文书可通过代办机构申办外交部领事司确认手续。
(2)送往澳门特区使用的公文书不需办理确认,可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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